北京如何办理养犬证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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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首先要选准养犬地点,一般不建议在居民楼内养狗; 2.到所在地派出所领取《养犬登记申请表》并按规定填写; 3.将填好的《养犬登记申请表》和犬只照片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初次注册登记,取得《养犬登记证》(一年检一次);

4.如果所养的犬只属于禁养范围的,不论是否已取得《养犬登记证》,均应当立即将犬送交收容中心收容。 对发现的流浪犬只,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置。 对遗弃的犬只,收容中心应予以收容。 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经公告后,原发证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注册登记的决定,收回证件、注销登记。

根据《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》规定,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宅或者办公用房的,可以饲养少量宠物犬。

单位和个人办理养犬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身份证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;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饲养人和动物基本情况的材料;已经办理免疫接种相关手续的证明。

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,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别办理有关手续,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。

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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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申请养犬,应当携带犬只及养犬人身份证(本市户籍人员和60周岁以上本市暂住人员)、犬只照片两张,到住所地的区、县犬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,经审核合格后,领取《北京市养犬登记表》。

申请人应当按照《北京市养犬登记表》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犬只的彩色正面照片;

(二)个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或者暂住证;

(三)房屋租赁合同、购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证明;

(四)犬只的免疫证明。

区、县犬类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《北京市养犬登记表》及本条第二款所列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。对符合准养条件的,应当予以注册登记,并为犬只发放《养犬登记证》和犬牌;对不符合准养条件的,应当退回《北京市养犬登记表》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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